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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个人商标申请要准备哪些资料?
作者:榆林昌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16 08:28:38
从费用方面考虑,自己注册商标的费用要比购买他人商标的费用低很多,申请注册一只商标的费用通常在2000元左右,而购买一只注册商标转让费往往在上万元以上,有的则高达几十万,上百万,乃至更多。
如果从时间成本考虑,购买他人的注册商标会节省很多时间。具体来说,购买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通常在8个月左右办理完结,受让人随即便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了;而如果自己申请注册商标,一般要等待1年以上,假如所申请注册的商标遭到驳回或异议,则要等到2年左右才能见分晓。另外,自己申请注册商标还存在被驳回的风险。如今,要申请较为理想的商标名称已越来越难,这意味着所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的风险也增大了。当然,负责任的商标代理机构可以大大降低这种被驳回的风险。
综合来说,究竟是自己注册商标好,还是买别人的商标好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一家企业的品牌刚刚定位,我建议其自己申请注册商标,这样既减少经济支出,又可以完全按自己心意来申请注册较为理想的商标名校。对于企业主来说,当企业与自己亲手申请注册的商标共同成长时试衣镜非常有成就感的事情。另外,现在,一些意识超前的创业者和企业家会在启动一个项目之前,优先考虑申请注册商标。然而,如果企业所面临的实际情况是:急需使用注册商标来突出商品的显著性以及抢占市场,那么,我建议其应考虑直接购买他人的注册商标。当今社会,市场千变万化,商机消纵即逝,假如因为自己行申请注册商标而延误了商机就得不偿失了。对企业家来说,必须算聪明账,算大账,必要时采取“以金钱换时间”的措施。当然,如果一家企业正在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早已被他人注册,而其又没有充分理由提出异议和争议,那么,只能尝试购买对方的注册商标了,这属于一种被动选择。
商标转让看似非常简单的事情,只是把归属权从一方转移到别一方。然而,里面的问题可多了,既使像苹果公司这样的大公司,曾经也栽进过ipad商标转让的漩涡中。商标的交易形态比较丰富,在商标转让、许可、质押、企业并购、特许经营等的商业活动中,都可能存在着商标的交易行为。
我司就列举一些商标交易中可能存在的常见风险,大家一定要弄明白哦!
1、商标是否已经核准注册如果商标根本没有注册或者已经过期无效的,则没有法律商标的商标专有权可言,任何人都有机会使用该商标,甚至会被他人注册。
2、商标是否尚在申请注册中一定要查清楚对方的榆林商标注册情况,以确保交易商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并非注册中的商标。
3、对方是否有权处置商标权查明商标注册的真实性后,还要了解交易商标的权利人,谁有权利交易这个商标。
4、注册商标在何地有效商标权是有地域性的,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只在中国境内有效,在注册的商标只在境内有效。
5、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
6、商标是否存在质押等限制假设一个注册商标已经质押了再转让给你,显然这不是一件好事情。
7、商标是否存在许可的约束除了商标权质押外,存在商标之上的约束还有已有的许可协议,尤其是独占许可。
8、商标是否存在争议商标存在争议,对方将来可能会失去对交易商标的所有权,甚至交易商标无效。
榆林商标注册公司明确告诉大家,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可以向我国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法》第17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根据有关解释,此处的国际条约主要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该公约第3条规定了国民待遇:公约各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公约其他成员国相同于其该国国民的待遇;即使是非成员国国民,只要他在公约某一成员国内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亦应给予相同于该国国民的待遇。因此,商标注册公司认为只要是《巴黎公约》缔约过国民或者在任一成员国内有住所和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都可以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
另外,《商标法》第18条规定:“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因此,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在我国办理商标事宜,不能自行进行,而要委托我国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这样规定,主要是出于商标局向申请人送达相应的通知、文件,以及申请人提交说明、答辩的便捷考虑。这一点我们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条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到。按该条规定,如果外国人和外国企业是在中国有经常居住地和营业场所,则可以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无须委托商标代理组织。
在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各种各样的商标,但是商标分为很多种。那么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分别有哪些?
1、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榆林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销。
3、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在该驰名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满、说明书、广告等载体上使用“中国驰名商标”的文字及其标志。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国际范围内的特殊保护中国驰名商标保护受《巴黎公约》以及wto规则中trips协议的特殊保护。如果中国驰名商标在以上公约成员境内被抢注或者未经许可使用,该驰名商标保护所有人可援引以上公约请求当地政府或司法机关予以制止。按照《巴黎公约》的规定,当某一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淆时,该公约各成员国均应依职权或者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者取消该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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