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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企业商标变更的流程
作者:榆林昌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18 08:11:00
很多企业在注册商标后就是因为没有使用而被撤销的,不管目的是什么,只要有人想要撤销你的商标,并且有正当理由,即使你不使用商标也是是正当的,别人也管不着!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指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和战争等情况。如果这些因素发生,导致生产经营无法进行,进而导致商标无法使用的,构成正当理由。
2、政府政策限制指由于政府政策的存在,特定的商品的生产销售无法进行,导致商标无法使用。政府政策限制一般包括政府禁止特定种类的商品销售禁令、进出II限制、生产经营前置性审批或许可等。在“GNC”商标撤销案中,商标权人就主张,鱼油类产品属于保健食品,应当经过卫生部的审批才能进行生产销售,由于无法获得审批,所以无法使用商标。
3、破产清算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不能再进行生产经营,因此自然无法正常使用商标。其实,当苹果和唯冠在争夺IPAD商标时,唯冠就已经在进行破产清算了,所以即使唯冠已经连续3年没有用IPAD商标,苹果也不能用撤销的方法得到商标。
这要根据商标的实际情况而定,首先,在商标完全相同的情况下,是否构成侵权还得看双方榆林商标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构成类似。另外,有可能是你的商标由于专用权的期限到期没有进行续展而被注销,这样你的商标就丧失了商标专用权,别人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与你相同的商标并获准注册的话,那么别人所获得的商标专用权就是合法的。所以,必须将商标的相关情况了解清楚,才可判断。
第一种方法途径:大家注册商标可以自己去,然后到国家商标局的榆林商标注册大厅进行商标注册商标,大家需要准备好所有关于公司的资质以及商标注册的资料,同时也得准备好注册商标图样。同时你也得知道你所注册商标的商标类别以及图样,缴纳费用就可以提交申请商标了。
第二种方法途径:大家注册商标同时也是可以委托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进行商标查询和商标注册的,只需要积极,全面的配合商标注册代理机构进行商标主体就行了。那么这两种商标注册途径,我们选择哪种途径好呢。我们建议大家选择第二种商标注册途径,即,选择专业的注册商标代理机构进行注册商标,商标注册是非常专业的工作,平常人不会填写商标注册资料,也不会准备资质,所以,还是找代理机构更好。还有就是大家设计商标会不如代理机构设计的专业,遇到各类注册问题,也不会积极有效的进行处理,因此,我们还是建议大家去找代理机构进行商标注册的。那么注册商标,需要准备,提交哪些资料呢。
第一、商标注册主体资料的提供a、以公司名义进行苹果商标注册的,需要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等资料。b、以个体工商户名义注册苹果商标的,需提供个体户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等资料。c、以个人名义注册苹果商标的,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注册商标图样提供,可以是彩色,也可以是黑色的。第三、注册商标的类别以及类目的提供,不懂的可以咨询我司。
苹果注册商标需要注意的细节非常多,现在再来看下苹果商标设计的原则有哪些。
第一、苹果商标注册应该是易认,易懂,易记,易写。
第二、苹果商标注册应该把握特征,突出苹果特点或者把握突出苹果店的文化与气息。
第三、苹果商标注册应该是名实一体,避免自相矛盾。
第四、苹果商标注册应该有美感,有寓意。
我国商标法第52条第2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构成商标侵权。这一规定规范,明显针对流通领域。我国商标法第52条主文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第1项被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为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也就是说,商标法第52条主文及其第1项,并没有对被禁止的主体作出进一步限定,即没有限制只有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的行为才构成商标侵权。所以,在OEM合同关系中,中国制造商者虽然不是商标权人,没有用有关商标来标识自己的经营,但是仍然无法逃脱商标法第52条规定的构架,如发生类似行为仍然属于商标侵权。与之对比,上述商标法第52条第1项规定规范的重点之一,明显针对生产领域。
当下,涉外定牌加工(OEM)侵犯中国注册商标权的,中国商标法是否适用,是理论问题,更是实务中的迫切问题。本文认为,在OEM合同关系中,中国制造商者虽然不是商标权人,没有用有关商标来标识自己的经营,但是仍然无法逃脱商标法规定的构架,只要是未经人榆林商标注册权利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即使没有销售,只单纯生产,也构成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
中国加工承揽方有义务在合理范围内,审查其产品商标是否侵犯中国商标权。如果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但仍然生产或继续生产,无论外国公司是否提供外国商标权证明,至少构成帮助侵权。当下,涉外定牌加工(OEM俗称贴牌)侵犯中国注册商标权的,中国商标法是否适用,是理论问题,更是实务中的迫切问题。在OEM合同中,中国承揽方依据外国公司订单生产产品,所有产品均为出口,不在中国销售,中国生产者的名字并不在产品上出现。对这种情况是否受中国法律管辖,即OEM是否可能侵犯中国商标权,业界有着不同的认识。
有意见认为这不构成侵权,理由是中国承揽方不是商标注册商标权人,没有用有关商标来标识自己的商品,不构成我国商标法上的在商品上使用,不属于中国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交易。所以类似涉外定牌加工的行为,不应根据中国商标法,判定侵犯中国商标权。同时,这类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对象是生产过程中的单纯产品,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商品,有关产品到了境外目的地,才转化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品。
笔者认为,这些观点将商标侵权行为仅局限于直接侵权,将商标法适用范围仅限于流通领域,因此很值得探讨。实际上,中国商标法完全适用于涉外定牌加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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